自昨天起,北京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的最低工資标準,由8.7元/小時提高到9.6元/小時。昨天,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公布瞭“關於調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
該(gāi)通知規定,非全日制從(cóng)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由8.7元/小時提高到9.6元/小時;非全日制從(cóng)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由20元/小時提高到22元/小時。
此外,北京市最低工資标準由每小時不低於4.36元、每月不低於730元,提高到每小時不低於4.6元、每月不低於800元。勞動保障部門同時強調,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等三大項内容不作爲最低工資标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相關報道詳見本報6月28日04版)。
北京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時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内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标準。
對於(yú)生産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yú)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内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産經營困難確(què)需以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què)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讨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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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京華時報 |
時間: 2008-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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