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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
浙政發【2023】33号
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dān)位:
爲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cóng)2024年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資标準調整爲2490元、2260元、2010元三檔(dàng),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标準調整爲24元、22元、20元三檔(dàng)。
請各設區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確(què)定當地最低工資标準予以公布,並(bìng)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本通知施行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yú)調(diào)整全省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浙政發〔2021〕22号)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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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2-08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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