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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猝死,離單位還有幾百米,算工傷嗎?

  陽康系北京某公司員工

  2021年6月9日6時50分許,陽康在上班途中經燕京神學院南側被路人發現倒在路邊,呼之不應,路人随即報(bào)警並(bìng)呼叫120急救中心。

  7時05分 ,救護車到達現場(chǎng)發現陽康已經意識喪失 ,大動脈搏動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後經搶救無效陽康於(yú)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爲猝死。

  2021年6月29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一並(bìng)提交瞭(le)勞動關系證明、醫院診斷證明等材料。

  2021年8月6日,人社局根據(jù)其在行政程序中取得的證據(jù)材料及其調(diào)查核實情況,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

  家屬不服不予認定工傷決(jué)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qǐng)求法院判決(jué)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jué)定,判令人社局做出工傷認定決(jué)定。

  一審判決:發(fā)病猝死的地點(diǎn)爲上班途中 ,不屬工作崗位,還沒打卡,不是工作時間,不能認工傷。

  一審法院認爲,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gǎng)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根據在案的《事故報告》《陽康上班路線》及公司員工張某、田某的《證人證言》以及李某、張某、田某的詢問筆錄,可以確定陽康於(yú)2021年6月9日發病猝死的地點爲上班途中,不屬於(yú)工作崗位;其發病倒地前並(bìng)未到達公司進行打卡,故時間亦不屬於(yú)工作時間,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jué)駁(bó)回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法院不能機(jī)械地以固定時間和固定地點(diǎn)爲評判标準

  家屬(shǔ)不服,提起上訴(sù),理由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條例並(bìng)未作明確界定,在具體案件中判定是否屬於(yú)工傷時,應充分考慮職業性質的差異,根據立法目的以及統一的法律體系進行綜合認定,而不能機械地以固定時間和固定地點爲評判标準。本案中,陽康發病時可以視爲在工作時間已到達工作崗位。

  一、關(guān)於(yú)工作時間。

  陽康的工作職責是裝卸工 ,工作區域爲公司所屬單位所在地(含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日常工作過程中因工作性質會經常随車往返於(yú)不同的貨物裝卸地。由此可見,陽康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並(bìng)不固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作時間”不僅包括法律及單位制度下的标準工作時間,也包括臨時性工作時間、加班工作時間和不定時工作制下的不定時工作時間。

  本案中,根據釘(dīng)釘(dīng)中記錄的陽康近兩個月的打卡時間,可以證明陽康的工作時間基本從(cóng)6:30至7:00之間開始。因此 ,在認定陽康的工作時間時,應結合陽康的工作職責、日常工作習慣進行綜合考慮。

  二、關於(yú)工作崗(gǎng)位。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将第十四條中的“工作場(chǎng)所”替換爲“工作崗位”,是法律規範對工作地點範圍的進一步拓展。相對於(yú)“工作場(chǎng)所”而言 ,“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 ,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關於(yú)行政審判法律适用若幹問題的會議紀要》中,認爲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搶救無效死亡的,屬於(y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視爲工傷 。職工因工作需要前往單位的路途中,當然也可以理解爲屬於(yú)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内受到傷害的”。可見,在對工作崗位的認定上,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合理區域均屬於(yú)工作場(chǎng)所。

  本案中,陽康爲瞭(le)履行工作職責前往單位 ,随身攜帶有工作服,且發病地點是其履職上班的必經之路、距離單位僅有幾百米,屬於(yú)其工作崗位的合理區域。陽康突發疾病時的地點和狀态明顯與其工作任務有關聯性和因果關系,其突發疾病死亡的結果與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具有連貫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宗旨以及價值取向,陽康突發疾病的時間、地點應視爲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對其認定工傷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是法律規範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是将員工自身疾病這一非“事故傷害”、非因工作原因患職業病的情形擴大納入工傷保險救濟範疇。相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相關意見,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認定和解釋,仍應按照統一的法律體系和法律解釋邏輯進行。第十四條中,将“工作時間前後的預備(bèi)性或收尾性工作”“因工外出期間”“上下班途中”均認定爲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第十四條列舉的幾種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體現瞭(le)對法律條文的正常理解邏輯。《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職工因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視同工傷”的規定進一步體現瞭(le)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和對職工的傾向性保護。故,陽康的情況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

  二審判決:發(fā)病倒地時,尚在上班途中,尚未進入工作崗(gǎng)位,不能算工傷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的争議焦點(diǎn)爲陽康在上班途中突發(fā)疾病猝死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gǎng)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在案證據可以證明,陽康發(fā)病倒地時,尚在上班途中,尚未進入工作崗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均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對(duì)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jué)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確(què),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

  據(jù)此,二審判決如下:駁(bó)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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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2-12-2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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