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考試不合格,可以作爲合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的依據嗎?其實,題目就是個(gè)噱頭。要想根據一次考試的結果,就實現合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的目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本文将以筆(bǐ)者經辦(bàn)的蘇某與W集團公司的勞動争議案件爲例,深入探讨高管人員試用期内存在考試不合格、虛假考勤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時,用人單位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操作實踐。
1.案情簡介
蘇某於(yú)2023年6月7日入職W集團公司,擔任華東大區銷售總監一職。在試用期内,蘇某參加瞭(le)多次由公司組織的培訓考試,其中包括“闆材産品知識”“闆材接單能力”等科目的正考與補考。
在2023年7月18日,W集團公司以蘇某在試用期内多次考試不合格且存在虛假考勤爲由,單(dān)方解除瞭(le)與蘇某的勞動合同。
蘇某對此不服,遂向上海市闵行區勞動(dòng)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W集團公司支付其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cháng)金及加班工資等。仲裁裁決後,蘇某不服仲裁結果,将W集團公司訴至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
2.争議焦點
本案的争議焦點(diǎn)主要集中在兩個(gè)方面:
一是蘇某在試用期内考試不合格是否可以作爲W集團公司合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的依據(jù);二是蘇某是否存在虛假考勤的行爲。
3.雙方觀點及證據
蘇某的觀點及證據
01關於培訓考試
蘇某在6月份的培訓期間共參加瞭(le)5次正考,有的正考不合格,但在補(bǔ)考中,成績都是及格的,因此,其所有考試的成績都是及格通過的,而且每次考試都有一次正考和兩次補(bǔ)考的機會,不管是正考還是補(bǔ)考隻要在三次考試中有一次分數及格就是通過考試。
爲證明其主張,蘇某提供瞭(le)成績截圖,分别顯示:2023年6月13日闆材接單能力及格80分、6月13日知識考試(5月)補(bǔ)考及格85分、6月14日門窗産品知識及格81分、6月16日結業考試補(bǔ)考92分以及6月19日知識考試(6月)補(bǔ)考及格88分。
蘇某還提供瞭(le)兩份釘釘群聊截圖,其一爲工作人員發送圖片顯示蘇某門窗接單能力正考成績爲81分,下面留言内容爲“以上爲今日門窗接單測評成績”等。另一位工作人員發送圖片顯示蘇某闆材接單能力成績爲80分,下面留言内容爲“以上爲今日闆材補(bǔ)考測評成績”等,證明闆材接單能力成績實際上爲闆材考試的補(bǔ)考成績,其不存在成績不合格的問題。
02關於虛假考勤
蘇某主張其於(yú)2023年7月11日、13日以及14日均在上海公司正常上班,7月12日其外出拜訪(fǎng)客戶。
爲證明其主張,蘇某提供7月11日-7月18日釘釘線上工作日報證據;7月11日-12日忘記考勤打卡的補簽通過證據(被申請人處考勤管理制度規定每月忘記考勤打卡,可以有3次補簽通過是屬於(yú)正常考勤的),6月7日入職當天上午辦理入職手續無法考勤打卡,也是補簽通過的,算正常考勤證據,(在被申請人提供的舒月夜在職期間考勤打卡記錄證據上也可以證明補簽通過瞭(le)就算正常考勤依據);7月12日下午上海市内拜訪客戶出差申請的證據;7月13日、14日、17日、18日上下班正常釘釘線上考勤打卡證據;7月17日、18日上下班在被申請人處(上海子公司)上下班辦公室及商務辦公樓拍照證據;被申請人公司的日常考勤打卡制度中明確規定非周末或者節假日若出勤半天,另外半天請假或者出差中午不需要打卡的證據。
W集團公司的觀(guān)點(diǎn)及證據
01關於培訓考試
蘇某所在的23屆新銳班4班(6月)的培訓,一共有5次正考,分别是“闆材産(chǎn)品知識”“闆材接單能力”“門窗産(chǎn)品知識”“原材、施工節點考試”以及“結業考試”。而蘇某“闆材産(chǎn)品知識”的正考與補(bǔ)考均不合格,“原材、施工節點考試”的正考不合格。
爲證明其主張,W集團公司向法院提供瞭(le)新員工培訓課程表-23屆新銳4班、23屆新銳4班培訓考試成績以及查詢蘇某考試成績電(diàn)腦錄屏。
庭後根據法院的要求,補充提供瞭(le)23屆新銳4班(6月)培訓考試日程安排電腦截圖、新銳4班-闆材知識補考試題、考試成績電腦錄屏及闆材接單能力試題等,欲證明蘇某提供的W集團公司處工作人員發送的“闆材接單能力”考試成績,實際是該考試正考的成績,“補考”兩字系工作人員筆(bǐ)誤。且相關内容可以與W集團公司提供的查詢蘇某考試成績電腦錄屏中得到印證。
02關於虛假考勤
蘇某於(yú)2023年7月13日至7月14日期間雖考勤打卡正常,但蘇某於(yú)7月11日至7月13日期間的上班下班時間以及7月14日的上班時間均未進入W集團公司的辦(bàn)公場所,表明蘇某存在打卡後但未能正常上班的虛假考勤問題。
爲證明其主張,W集團公司向法院提供瞭(le)蘇某2023年7月11日—17日考勤打卡記錄、北森系統查詢蘇某的考勤打卡記錄電腦錄屏、工作日志、2023年7月11日至同年7月14日上班時間8:30以及下班時間17:30前後15分鍾辦(bàn)公室樓層3個進出口(共八部電梯)的監控視頻以及對監控視頻進行的公證書等證據。
W集團公司認爲,蘇某在試用期内存在補(bǔ)考不合格且存在虛假考勤的行爲,屬於(yú)試用期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其有權依法解除與蘇某的勞動合同。
4.法院觀點
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首先明確(què)瞭(le)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法院也注意到瞭(le)W集團公司《試用期考核辦法及錄用條件確認函》中關於(yú)勞動者在試用期内考試不合格屬於(yú)不符合錄用條件情形的約定。還指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态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可以考察其錄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經過多次調查,法院在審查案件事實後認爲,W集團公司根據《試用期考核辦法及錄用條件確認函》《新員工培訓課程表》的相關約定,認爲蘇某存在2次正考、1次補考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並(bìng)無不當。W集團公司提供的考勤記錄、監控視頻以及公證書可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能夠證明蘇某於(yú)2023年7月11日至7月13日期間的上下班時間並(bìng)未進出W集團公司的辦公場所。而蘇某雖擔任銷售總監,但在上班打卡考勤成功的情形下,亦應準時至W集團公司的辦公場所工作。故W集團公司有關蘇某存在虛假考勤之陳述,有事實依據。
故W集團公司以蘇某存在虛假考勤以及考試不合格爲由,與蘇某解除勞動(dòng)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蘇某要求W集團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cháng)金之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5.判決結果
最終,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駁(bó)回瞭(le)蘇某的訴訟請求,認定W集團公司解除與蘇某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6.案例啓示
本案給我們帶(dài)來瞭(le)以下啓示:
首先,企業在用工管理中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注重對(duì)勞動(dòng)者能力和表現的全面評估。
考試作爲評價勞動者能力和表現的一種方式,雖然具有一定的參(cān)考價值,但並(bìng)不能作爲唯一或主要的評價标準。企業應根據崗位特點和勞動者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可行的考核标準和評價方法。
同時,在用工管理過程中,要做好溝(gōu)通與留痕工作,避免發(fā)生争議後,難以取證。
本案中,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確(què)認函、勞動合同書、試用期考核辦法及錄用條件確(què)認函及新員工培訓課程表中都對錄用條件、考核标準等進行瞭(le)明確(què)約定,整個考核過程都在第三方系統中進行,爲後期舉證提供瞭(le)便利條件。
其次,勞動(dòng)者在試用期内應努力提升自己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以符合崗(gǎng)位要求和企業的期望。
同時,勞動(dòng)者也應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dòng)合同約定,避免因違反相關(guān)規定而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
最後,勞動(dòng)仲裁機構和法院在審理勞動(dòng)争議案件時,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全面客觀、深入地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確(què)保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時,也應加強對(duì)企業用工管理的監督和指導(dǎo),促進企業依法用工、規範用工。
7.總結
本文通過對蘇某與W集團公司勞動(dòng)争議案件的分析,探讨瞭(le)虛假考勤、考試不合格是否可以作爲企業合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的依據。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時解除勞動合同,但考試不合格並(bìng)不必然等同於(yú)不符合錄用條件。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不僅考慮瞭(le)蘇某的考試成績,還綜合評估瞭(le)其在試用期内的工作表現及是否存在其他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以及雙方的書面合同約定。最終,法院認定蘇某存在虛假考勤行爲及考試不合格的情形,支持W集團公司解除勞動(dòng)合同的決定。
通過本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確保其行爲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bìng)且遵循法定程序。同時,勞動者也應當瞭(le)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便在争議發生時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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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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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8-22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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