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概述:
林某於(yú)2021年7月8日加入一家材料公司,雙方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且公司未爲林某繳納社會保險。2021年8月20日,林某在工作中受傷,後於(yú)2022年1月6日被正式認定爲工傷,並(bìng)於(yú)同年1月26日鑒定爲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十級,同時確認其停工留薪期爲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另外,相關裁決已確認雙方在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1月30日間存在勞動關系。
争議焦點:
2022年9月,林某通過勞動仲裁途徑,請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2021年10月至12月1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得到瞭(le)仲裁院的支持。然而,該公司以林某在停工留薪期間辭職爲由,拒絕支付該筆(bǐ)款項。
裁判結論:
法院審理指出,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員工因工傷暫停工作接受治療期間,享有停工留薪待遇,此期間工資福利保持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期限依據醫療終結期確(què)定,最長不超二十四個月。”鑒於(yú)林某已被鑒定爲十級傷殘,其停工留薪期明確(què),即使林某在該期間内解除勞動關系,也不妨礙其基於(yú)工傷保險權益主張此階段工資。因此,材料公司有義務支付林某相應時間段内的停工留薪工資。
案例啓示:
核心要點在於(yú),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資福利是工傷員工法定權益,不應因員工在該期間内離職而被剝奪。除非員工明確表示放棄,否則應確保其獲得全額停工留薪期待遇。這一原則強調瞭(le)對工傷員工權益的保護,即便在勞動關系解除後,特定時段内的經濟補償依然有效。
停工留薪期待遇概覽(lǎn):
工傷醫療待遇覆蓋治療費用、夥食補(bǔ)助、符合标準的康複費用及必要時的交通住宿補(bǔ)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dān)。
原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biàn),確(què)保員工收入穩定。
護理費(fèi)用,如果需要,也應在待遇考慮範(fàn)圍内。
綜上所述,停工留薪期的設定旨在保障工傷員工的基本生活和醫療(liáo)需求,無論(lùn)其是否在職,這一權益都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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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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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5-23 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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