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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調崗被三次警告 ,公司解除合法嗎?

  王小花自2007年6月29日起在上海某公司任職,2014年7月1日,她與公司簽訂瞭(le)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擔任行政崗位。合同中特别注明,公司保留根據工作需求調整其崗位的權利,但須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並(bìng)獲得王小花的同意,確保調整的合理性。

  公司《員工手冊》明確(què)定義瞭(le)嚴重違紀行爲,即在連續12個月内累計兩次書面警告将被視爲一次嚴重違紀,這将成爲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2018年5月15日,公司集團宣布在全球範圍内推廣“行政高效與客戶事務操作管理”項目,該模式在美洲區試點成功,旨在通過“DCAsia”部門集中處理所有地區的行政事務 ,以提高效率。王小花的直接上級将此郵件轉發給她,並(bìng)召開會議,詳細介紹項目調整對行政人員的微小影響:盡管部門名稱變(biàn)爲“DCAsia”,但合同主體、職位、薪資及工作地點保持不變(biàn)。

  王小花對加入“DCAsia”表示拒絕。公司随後書面通知她 ,其職責已轉移至“DCAsia”部門 ,重申崗位性質與薪酬維持原狀,但她依然不接受這一變(biàn)動(dòng) 。

  由於(yú)王小花拒絕執行公司安排,她分别於(yú)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18日及2019年2月14日接到瞭(le)三次書面警告 ,理由分别是拒絕合理工作指示 、拒絕到新崗位報到導緻曠工、以及無合理理由拒絕更換工作位置。

  基於(yú)王小花在12個月内累計收到兩次書面警告,公司於(yú)2019年2月14日依據《員工手冊》條款解除瞭(le)與她的勞動合同,視其行爲構成嚴重違紀。

  王小花於(yú)2019年3月7日提出仲裁申請,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áng)金293,504.80元 ,但仲裁委未予支持。随後,她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確(què)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當性,指出公司已充分說明調整僅爲部門名稱變更,未實質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王小花持續拒絕接受工作安排,被視爲未盡勞動義務 ,公司據此發出書面警告並(bìng)最終解除合同,符合規定。

  二審及高院均維持原判,強調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調整員工崗位屬於(yú)合理範疇,且公司已確(què)保調整在合同允許範圍内,王小花的行爲確(què)已構成嚴重違紀。高院進一步指出,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同時也需評估其決定的合理性,本案中公司的做法被認定爲恰當。

  案号:(2020)滬(hù)民申1619号(人物爲(wèi)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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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5-2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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