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位置您現在的位置 : 首頁>勞動法規

行業新聞
法律專區

承攬關系中的工傷責任認定:發包方是否應承擔責任?

  天山公司作爲四川某市“生物科技園”工程項目的所有者,在2020年5月12日與王七簽訂(dìng)瞭(le)《加工承攬合同》,将工程中的玻璃門窗安裝、玻璃欄杆制作、百葉窗安裝、外牆幹挂石材、一體闆安裝及陽光雨棚搭建等安裝工程分包給自然人王七。

  王七随後聘用瞭(le)朱九在該項目擔(dān)任焊工職務。

  朱九在作業過程中 ,由於(yú)牆體内的鋼絲網纏(chán)繞鑽頭導緻右手第四掌骨中近端發生粉碎性骨折。

  2022年4月6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依據人社部《關於(yú)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認定朱九在工作中遭受的傷害爲工傷。該條款指出,承包單位在承包工程後,如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給不具備(bèi)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的情況,當這些組織或個人雇傭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受傷,應由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然而,天山公司對此工傷認定不滿,遂申請行政複議 。市政府於2022年7月21日撤銷瞭(le)市人社局先前做出的工傷決定。主要理由爲:王七作爲承攬業務的實際承包人,獨立雇傭瞭(le)朱九參與該項目的工作,朱九與天山公司之間並(bìng)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此外,天山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扮演的是發包方角色,而非承包方,因此人社局引用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進行工傷認定並(bìng)不适當。市政府認爲,人社局在做出工傷認定時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和法律适用錯誤,故撤銷原工傷決定。

  對(duì)此複議決定,朱九持有異議,於(yú)2022年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分析: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朱九與天山公司之間並(bìng)未建立勞動關系,鑒於天山公司将部分項目發包給瞭(le)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王七,朱九的傷害是否能被認定爲工傷 ,關鍵在於能否适用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該條款明確定義的工傷保險責任範圍是承包單位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並(bìng)不涵蓋違法發包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及《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中,同樣未涉及違法發包的責任歸屬。盡管在承包單位轉包、分包的情況下,即使勞動者與承包單位不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仍可基於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原則,由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此種保護不應任意擴展至違法發包情境。在轉包 、分包的情況下,勞動者雖非直接爲承包單位提供服務,但其工作活動仍然發生在承包單位的業務範圍内,從而使得由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合乎邏輯。而在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情況下,勞動者實質上是爲承包人而非建設單位的經營活動提供服務,如果認定由建設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則缺乏堅實的法理基礎。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僅适用於建築施工、礦山等特定行業,且限定條件爲将自身的工程或經營權進行違法發包。

  本案中,天山公司並(bìng)非建築施工或礦山企業,且其所發包的安裝工程不屬於(yú)其主營業務範圍,因此市政府認爲此案不适用上述規定,這一判斷並(bìng)無不妥之處。

  基於(yú)以上理由,一審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讨論後 ,判決駁(bó)回朱九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闡(chǎn)述:朱九對(du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繼續提出上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確認,天山公司作爲“生物科技園”工程的所有者,通過2020年5月12日與王七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合法地将其物業内一系列安裝工程分包給王七,雙方形成瞭(le)合法的工程承攬合同關系 。王七繼而雇傭瞭(le)朱九,兩者間建立瞭(le)雇傭關系。並(bìng)且,目前沒有證據表明天山公司違法将工程發包給王七,天山公司與朱九之間並(bìng)無直接的法律聯系。市政府複議決定書中認定的“王七作爲承攬業務的承包人雇傭朱九參與項目工作,二者間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且天山公司作爲發包安裝工程的業主而非工程承包人”這一事實,已被證實確鑿無疑。

  參照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适用此條款的前提是承包單位存在違法轉包或分包行爲 。在本案中 ,天山公司作爲工程的所有者,将其裝飾工程發包給自然人王七,因其並(bìng)非該條款所述的“承包單位”,且無證據顯示其進行瞭(le)違法轉包或分包,因此不符合由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情形。據此,市政府認爲人社局依據該條款作出的工傷認定不恰當,並(bìng)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撤銷工傷決定的複議決定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確的。

  最終 ,高院作出二審判決(jué):駁(bó)回上訴 ,維持一審判決(jué) 。

  再審申請及最高法裁定:朱九對一、二審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主張天山公司因将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自然人,構成瞭(le)違法發包,應作爲承擔(dān)工傷保險責任的用工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議此案後認爲,此案争議焦點在於(yú)天山公司是否應當承擔(dān)工傷保險責任,其核心問題在於(yú)天山公司與王七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否構成建設工程違法發包或普通的承攬關系。

  最高法院回顧瞭(le)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内容,該通知指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如果将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那麽,對於此類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根據該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行業中,出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目的 ,要求相關單位合法發包,對於違規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並(bìng)有可能認定爲工傷。

  随著(zhe)法律法規的發展和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明確瞭(le)相關責任主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号)第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四)項均明確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将承包業務違法轉包 、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時,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因工傷亡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上述規定不僅在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領域得到拓展,而且将責任追究範圍擴大到瞭(le)違法發包、轉包、分包等情形,旨在確保建設項目合法合規發包、轉包,防止責任主體資質缺失或不明晰,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工傷權益。然而,這些規定适用的前提是 ,違法發包、轉包、分包的行爲出自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 。對於(y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單位 ,也應當依法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上一層級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 。

  結合本案,天山公司是否構成工程違法發包,還是僅屬於(yú)民事承攬關系,成爲瞭(le)決定其是否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關鍵因素。

  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指定工作並(bìng)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bào)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主體相對寬泛,定作人和承攬人均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組織。相比之下,建設工程合同因其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承包人的資質和技術水平有特殊要求。根據《建築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才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從事建築活動 。

  本案中,天山公司作爲“生物科技園”工程的所有者,在2020年5月12日與王七簽訂瞭(le)《加工承攬合同》,合同内容涵蓋瞭(le)多個安裝項目的加工承攬服務。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合同體現出瞭(le)承攬合同的典型特征,而不屬於建築工程合同的範疇 。二審法院據此認定天山公司與王七之間建立瞭(le)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攬合同關系,這一結論並(bìng)無不妥之處。

  鑒於天山公司與王七之間不存在違法發包關系,而王七在履行承攬合同期間雇傭朱九,朱九在此期間受傷,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号)第七條關於違法發包、轉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質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規定,朱九的傷害並(bìng)不能歸責於天山公司。因此,人社局依據該條款認定天山公司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屬於法律适用錯誤。市政府對此予以糾正並(bìng)作出瞭(le)撤銷原工傷決定的行政複議決定,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判決雖在解釋相關法律條款時存在一定瑕疵,但其判決駁回朱九訴訟請求的結果是正確(què)的。二審法院在維持一審判決的同時,對一審判決的論理部分進行瞭(le)補充和完善,確(què)保瞭(le)判決結果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在2023年11月22日裁定中,考慮瞭(le)法律法規的曆史沿革、立法意圖以及本案具體事實,認定天山公司與王七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不構成違法發包,因此,朱九在受雇期間發生的傷害不應由天山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最高法院據此駁(bó)回瞭(le)朱九的再審申請。

  案号:(2023)最高法行申1473号

 

推薦新聞:僞造特殊工種材料以提前退休?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3-12 09:59

中國勞動關系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1、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爲傳播更多的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爲的連帶責任。
2、
凡本網的所有原創作品,包括标有“中國勞動關系網”版權LOGO的圖片,版權均屬於中國勞動關系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範圍内使用,並注明“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和作者姓名。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将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您因版權等問題需與本網聯絡,請在15日内聯系junbo@hr6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