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按:2024年1月23日,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年的工作報告中,披露瞭(le)一起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引發的“隐形加班”典型案例。此案是我國首例在司法裁判文書中明確界定“隐形加班”問題的案件。針對網絡時代普遍存在的“隐形加班”現象,法院判定下班後通過微信進行實質性工作的行爲屬於(yú)加班範疇,從而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益。
該判決創新性地提出瞭(le)“實質性工作内容提供原則”和“占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爲評判“隐形加班”的标準,這一舉措順應瞭(le)數字時代勞動形态的發展趨勢,有效保護瞭(le)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bìng)成功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選案例。
此案例曾在早前推送時引起廣泛關(guān)注,現再度分享,以供實務界參(cān)考:
某員工於2019年4月1日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産品運營崗位,並(bìng)簽訂瞭(le)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不定時工時制勞動合同。
仲裁機構(gòu)未支持其加班費(fèi)訴求。
一審判決認爲,鑒於(yú)雙方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故不存在加班費的問題,且提供的值班表不足以證明存在加班事實,因此駁回瞭(le)該員工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則強調(diào),在使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時,若此類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征,明顯占據瞭(le)勞動者休息時間,則應被認定爲加班。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需經過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随著(zhe)經濟進步及互聯網技術發展,勞動者的工作模式日趨靈活,可借助電腦、手機随時随地提供勞動,工作場所的概念逐漸虛化。在認定加班情況時,應當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瞭(le)實質性的勞動内容。
對於(yú)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完成工作任務的情形,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和休息日通過社交媒體進行超出簡單溝通範圍的工作,付出瞭(le)實質性勞動,且具備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顯然占用瞭(le)其休息時間,則應當確認爲加班。
在該案中,該員工在部分工作日下班後、休息日等時段,通過社交媒體從事的工作已超出簡單溝通範疇(chóu),具有明顯的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體現出瞭(le)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因此被認定爲加班行爲,公司應支付相應加班費用。
然而,考慮到社交媒體加班與傳統崗位上的加班有所不同,加班時長難以精確(què)量化,且勞動者在加班過程中可能同時進行其他生活活動,因此将全部使用社交媒體的時間視爲加班時長並(bìng)不公平。最終,法院酌情裁定該公司向該員工支付3萬元加班費。
案号:(2022)京03民終(zhōng)9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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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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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1-26 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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