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白紙黑字的約定,是否意味著(zhe)雙方必須遵守?答案並(bìng)非絕對。以下幾種情況值得注意,這些合同條款實際上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參加並(bìng)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承擔的法定責任,無法通過約定變更或放棄。因此,任何有關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或承諾均違反法律規定,屬無效。修改部分:強化瞭(le)“無法通過約定變更或放棄”的表述,以強調其強制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發生工傷自行負責”
不論單位是否爲勞動者辦理瞭(le)工傷保險,隻要存在勞動關系,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均有權申請工傷認定,並(bìng)在被認定爲工傷後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所以,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發生工傷自行負責”,此内容違反法律、法規,不具備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結婚、生育”
部分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設定勞動者在職期間禁止結婚、生育的時間限制,這種做法既無明確(què)的法律依據,又侵犯瞭(le)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未達到工作年限離職,需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在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後,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相關解除或終止手續。除非單位出資對勞動者進行瞭(le)專項培訓且雙方約定瞭(le)服務期及違約金,否則關於(yú)“未達到工作年限離職需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此外,《勞動(dòng)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下情形将導(dǎo)緻勞動(dòng)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採(cǎi)用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非真實意願下簽訂或變(biàn)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dān)位企圖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或排除勞動(dòng)者權利;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qiáng)制性規(guī)定。
對於(yú)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問題存在争議時,由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確(què)認。
即使勞動合同被確(què)認無效或部分無效,已付出勞動的勞動者仍有權獲得相應報(bào)酬,報(bào)酬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标準確(què)定。若遭遇權益侵害,勞動者可以通過向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向當地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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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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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1-5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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