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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傷保險報銷範圍的醫療費,誰應承擔?

  在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瞭(le)一份名爲《關於(yú)規範辦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文件(簡稱《意見》)。這個《意見》明確瞭(le)法院和檢察院在處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時應遵循的程序。

  爲瞭(le)更好地實施這個《意見》,最高檢在征詢瞭(le)最高法的意見後,編制瞭(le)《民事再審檢察建議典型案例》。這個案例集旨在幫(bāng)助各級檢察機關高質量地處理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提高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的處理質量和影響力。

  其中,案例8《秦某奎與某建設工程公司勞動争議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特别值得關注。這個案例涉及到在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标準的治療費用中,勞資雙方應該如何承擔(dān)的問題,對用人單位和司法實踐有很大的參(cān)考價值。

  以下是對(duì)這個案例的簡單(dān)概述:

  秦某奎從2018年4月開始在某建設工程公司位於重慶市石柱縣的項目中做木工工作,公司爲他繳納瞭(le)工傷保險費。同年8月6日,秦某奎在工作中受傷,随後在石柱縣人民醫院接受瞭(le)治療,共住院三次,總計65天,醫療費用共計73065.77元,已由公司支付。在第一次住院的31天裏,由秦某奎的家屬照顧;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期間,公司請人護理並(bìng)支付瞭(le)相關費用。此外 ,公司還支付瞭(le)秦某奎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共32000元。

  經過一系列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秦某奎被認定爲工傷八級傷殘。2019年12月,秦某奎申請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並(bìng)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在一審和二審判決中,法院對秦某奎的請求進行瞭(le)部分支持。

  然而,秦某奎對二審判決不滿,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又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申請監督。經過調查 ,檢察院發現公司在秦某奎受傷後30日内未申請工傷認定,導緻秦某奎第一次住院的醫療費用和其他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此外,對於(yú)不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和住院服務标準而未獲報(bào)銷的7206.25元治療費用,由於(yú)公司未能證明秦某奎存在不合理或過度醫療的情況,這部分費用應由公司負擔。

  最終,檢察院在2022年1月17日提出瞭(le)再審檢察建議 。法院收到建議後啓動再審程序,並(bìng)在2022年8月27日作出判決,採納瞭(le)檢察院的監督意見,要求公司支付秦某奎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這個案例的意義在於(yú),法院和檢察院在處理涉及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件時,應深入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準確(què)适用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這也提醒用人單位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確(què)保工傷職工能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在處理超出“三項目錄”的醫療費用問題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分對待,原則上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考慮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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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12-2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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