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春於(yú)2019年1月21日入職畢(bì)馬溫事務所工作,崗位爲質量與風險管理部門經理,合同期限爲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向王小春出具《終止勞動(dòng)合同通知書》,告知雙方勞動(dòng)合同於(yú)2022年1月20日期滿,到期不再續簽。
雙方簽署瞭(le)一份《離職結算單》,《離職結算單》載明,王小春的最終離職結算包括基本工資、年假及經濟補償金,並(bìng)有“本人已認真閱讀本結算單,並(bìng)在此簽字確認和同意:(1)上述款項是本人在本所任職期間的全部和最終的離職結算,本所已與本人結清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獎金、加班費、補償金、及其他各項福利待遇),本人與本所之間就勞動(合同)關系有關的事宜已無任何未決争議和糾紛…”打印字樣,有王小春簽字確認,日期爲2022年1月20日。
後(hòu)王小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終獎金4.18萬元及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間(jiān)延時加班工資32.69萬元。
仲裁委駁(bó)回王小春的全部申請(qǐng)請(qǐng)求。
王小春不服,提起訴(sù)訟(sòng)。
王小春認爲,《離職結算單》中的支付項目僅包括基本工資、年假及經濟補(bǔ)償金,並(bìng)不包括後面打印字樣中所述的、其主張的加班費和獎金,公司無證據證明曾就加班費的支付問題與其進行過任何形式的磋商,在離職時交給其簽字的材料有十餘份,他在簽字時並(bìng)未逐字逐句認真查看其中的每一句話。
公司則主張王小春離職時已確認結清所有款項,雙方再無争議,並(bìng)提交瞭(le)《離職結算單》予以證明。
一審判決: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dāng)對自己簽署的協議承擔(dān)相應的法律後果
一審法院認爲,雙方均認可王小春的入職時間、崗位、簽訂(dìng)勞動(dòng)合同情況、雙方終止勞動(dòng)關系的時間及過程等,法院不持異議。
王小春認可公司提交的《離職結算單》的真實性,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què)認。王小春雖主張其簽字並(bìng)非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該《離職結算單》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應屬有效。
王小春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簽署的協議承擔(dān)相應的法律後果。《離職結算單》中載明公司已與王小春結清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yú)獎金、加班費等),雙方就勞動(合同)關系有關的事宜已無任何未決争議和糾紛,故法院對於(yú)王小春要求支付2021年度年終獎金41800元及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間加班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jù)此,一審判決駁(bó)回王小春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包括但不限於(yú)獎金、加班費”的打印字體極小,我沒注意就簽瞭(le)字,公司沒有提醒我
王小春不服,提起上訴(sù),理由如下:
(1)我在離職簽字時,公司要求簽署的材料較多,關於“包括但不限於獎金、加班費”的表述字體極小且放在不容易看到的位置,公司並(bìng)未将該與我利益密切相關的表述著(zhe)重向我進行提醒,或向我進行解釋說明。自始至終,我與公司之間隻就經濟補償金進行瞭溝通和協商,最終公司也隻支付瞭經濟補償金的金額。
(2)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因是我勞動合同到期,但是公司提出不續簽,根據法律規定該種情形屬於(yú)公司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我應該獲得的補償,而非需要我放棄加班費、獎金的利益向公司妥協後才能獲得的錢款。我不可能爲瞭(le)該合理合法的經濟補償金而放棄巨額加班費。我未注意到離職結算單上的“小字”有“加班費”的字眼,真正的原因就是因爲公司直接讓我簽字,我對公司過於(yú)信任,就徑直簽字瞭(le)。如果我看到有關“包括加班費”的表述,是堅決不能同意且不會簽字的。
二審判決:《離職結算單(dān)》載明已結清所有款項,王小春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
二審認爲,本案上訴争議焦點(diǎn)爲王小春主張公司支付2021年年終獎4.18萬元、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期間加班費(fèi)32.69萬元應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bàn)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王小春所簽署的《離職結算單》載明,王小春的最終離職結算包括基本工資、年假及經濟補償金,並(bìng)有“本人已認真閱讀本結算單,並(bìng)在此簽字確認和同意:(1)上述款項是本人在本所任職期間的全部和最終的離職結算,本所已與本人結清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yú)工資、獎金、加班費、補償金、及其他各項福利待遇),本人與本所之間就勞動(合同)關系有關的事宜已無任何未決争議和糾紛…”。
上述離職結算單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王小春雖主張其簽字並(bìng)非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依法成立並(bìng)發生效力。根據結算單所載内容,公司已與王小春結清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yú)獎金、加班費等),雙方就勞動(合同)關系有關的事宜已無任何未決争議和糾紛,在此情況下,王小春主張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終獎金41800元及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間加班費缺乏依據,一審法院對其所提訴訟請求未予支持並(bìng)無不當。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jué)如下:駁(bó)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号:(2023)京02民終(zhōng)10229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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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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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9-01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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