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位置您現在的位置 : 首頁>勞動法規

行業新聞
法律專區

公司發出調崗通知,員工立即提出離職,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王麗麗於(yú)2016年8月15日入職廣州萬源公司,勞動合同期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約定工作部門爲培訓部、招生部 ,崗位爲培訓講師、招生主管。2020年4月被調(diào)整爲教務主管。

  2020年6月7日11時23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總向王麗麗發(fā)出《調(diào)崗通知》,内容爲:

  調崗通知

  緻員工王麗麗:

  因你與公司股東王平之間的關系發生變(biàn)化,不利於(yú)公司管理。現調你從教務主管崗位到銷售崗位,調崗從2020年6月11日開始執行,調崗後的薪資标準以招生主管薪資待遇标準執行。

  請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3日内将現崗位工作交接完畢並(bìng)前往新崗位報(bào)到。如超期未報(bào)到者。視爲曠工,曠工達3日(含)以上者,則視爲自動離職,公司按照自動離職的有關規定處理。……

  當日12時10分,王麗麗答複:“請問焦總我的工作跟誰交接?我3日内交接完工作就離職,不用調崗瞭(le)!”、“那您盡快吧!否則3天後我按照您的要求直接離職瞭(le),到時候工作問題交接不清與我無關”、“從(cóng)今天開始算,到10号18點結束。”

  王麗(lì)麗(lì)最後(hòu)工作日爲2020年6月7日。

  離職後,王麗麗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cháng)金97896元。王麗麗認爲公司發出的《調(diào)崗通知》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她的回複爲承諾。

  公司主張其向王麗麗發出《調崗通知》,是公司行使管理職權,且對王麗麗工作崗位的調動符合兩者之間勞動合同的約定 ,不具備(bèi)侮辱性和懲罰性,並(bìng)未降低王麗麗的薪資标準,王麗麗不接受調崗安排表示自願離職,是其主動提出離職,不應由公司承擔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經審理後對(duì)王麗麗要求支付賠償(cháng)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王麗(lì)麗(lì)不服,提起訴訟(sòng)。

  一審判決:公司調崗未超出勞動合同約定,屬合理安排工作,王麗麗主動提出離職,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bǔ)償(cháng)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中公司向王麗麗發出調崗通知後王麗麗沒有提出異議,並(bìng)立即、多次表示同意離職。結合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和2018年微信對話記錄,可見公司對王麗麗的調崗未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屬合理安排工作,並(bìng)未實際降低王麗麗的薪酬标準。現王麗麗主動提出離職,又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bǔ)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

  提起上訴:我與公司達成瞭(le)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應當獲得經濟補(bǔ)償金

  王麗(lì)麗(lì)不服一審判決(jué),提起上訴 ,理由如下:

  1、公司在2020年6月7号發出《調崗通知》,該通知實際的意思表示是“要麽接受調崗,要麽視爲自動離職”,該通知的性質在法律上是一個要約 ,我根據該要約給出瞭(le)離職的承諾,即“請問焦總我的工作跟誰交接?我3日内交接完工作就離職,不用調崗瞭(le)!”、“那您盡快吧!否則3天後我按照您的要求直接離職瞭(le),到時候工作交接不清與我無關”。至此,雙方達成瞭(le)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我應獲得經濟補(bǔ)償金。

  2、我從始至終未主動提出辭職,按照公司的意願離職也是被逼無奈,教師主管和招生主管的薪酬存在較大的差異 ,工作内容和性質完全不同 ,公司實質上是逼迫我離職 ,我作爲公司的員工,兩者之間的關系不平等,我屬於(yú)弱勢的一方,在此種情況下離職,如果不發放補(bǔ)償金,違背公平原則。

  公司不認同王麗(lì)麗(lì)的上訴理由 ,答辯(biàn)如下:

  1、勞動關系的解除是王麗麗主動提出的,並(bìng)非雙方協議解除。法定代表人向王麗麗發出調崗通知後,王麗麗沒有就該通知提出異議。王麗麗提出“請問焦總 ,我交接完工作就離職,不用調崗瞭(le)”,公司對王麗麗的請求予以答應 ,並(bìng)且就王麗麗主動離職的事宜按照王麗麗的要求進行安排。王麗麗不同意公司的調崗程序 ,應該按程序提出意見,雙方進行協商 ,而非直接離職。勞動關系解除是王麗麗提出的 ,並(bìng)非雙方協議解除 。

  2、公司對王麗麗進行工作安排是合理合法的,並(bìng)未損害王麗麗利益,不存在違法調崗的情形 ,是用人單位正常的工作安排 。雙方勞動合同及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王麗麗與公司法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王麗麗主要負責培訓和招生工作,本次的調崗基本是包含在王麗麗合同中的範疇(chóu)内。沒有超過其工作職責。

  3、關於(yú)王麗麗提到工資變化,原本王麗麗工作内容就包含招生及培訓,調崗並(bìng)未變更或改變王麗麗的工資收入,不會導緻王麗麗工作收入的降低。

  二審判決:公司調崗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是行使用工管理職權的表現,不具備(bèi)侮辱性和懲(chéng)罰性

  本院認爲,本案二審的争議焦點爲:公司是否應向王麗麗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bǔ)償(cháng)。

  根據公司提供的與王麗麗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2018年10月7日、2019年4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王麗麗的微信對話記錄可知,王麗麗的工作包括招生。公司向王麗麗發出《調崗通知》,将王麗麗從教務主管崗位調整到銷售崗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是公司行使用工管理職權的表現,不具備(bèi)侮辱性和懲(chéng)罰性。

  即使王麗麗認爲從教務主管崗位調整到銷售崗位後将降低其工資,其也應該向公司提出,雙方進行協商,而王麗麗並(bìng)未向公司提出上述意見,而是在收到上述《調崗通知》後,立即向公司提出要求離職。因此,王麗麗是主動提出離職,王麗麗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離職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應向其支付經濟補(bǔ)償的情形,故王麗麗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bǔ)償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王麗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bó)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確(què),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号:(2021)粵(yuè)01民終13287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推薦新聞: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實施細則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8-15 14:01

中國勞動關系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1、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爲傳播更多的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爲的連帶責任。
2、
凡本網的所有原創作品,包括标有“中國勞動關系網”版權LOGO的圖片,版權均屬於中國勞動關系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範圍内使用,並注明“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和作者姓名。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将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您因版權等問題需與本網聯絡,請在15日内聯系junbo@hr6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