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biān)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賠償(cháng)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賠償(cháng)金的計算是否有12年封頂的限制?
高進於(yú)1993年10月11日入職深圳真一電子,先後擔任生産課長、副廠長、副總經理兼廠長,也簽瞭(le)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2019年1月4日,公司以高進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兼廠長(zhǎng)期間“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重失職,假借職權營私舞弊,未經允許與本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嚴重違反對公司應有的忠實勤勉義務,嚴重損害瞭(le)公司利益”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高進離職前十二個(gè)月平均工資爲25,394.9元,超過(guò)深圳社平工資3倍,而深圳市上年度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8,348元。
2019年8月2日,高進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cháng)金1,277,244元(25,044元/月×25.5個月×2=1,277,244元)。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cháng)金601,056元。
高進(jìn)與公司均不服,都向法院提起訴訟(sòng)。
一審判決(jué):公司違法解雇,應支付賠償(cháng)金1,277,244元
一審法院認爲,公司於(yú)2019年1月4日以高進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兼廠長期間“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重失職,假借職權營私舞弊,未經允許與本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嚴重違反對公司應有的忠實勤勉義務,嚴重損害瞭(le)公司利益”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經查明公司單(dān)方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成立,應向高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áng)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瞭(le)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bǔ)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根據高進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核算出高進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爲25,394.9元(含補(bǔ)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yú)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bǔ)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因高進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於(yú)深圳市的當前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的300%,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向高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77,244元(8,348元×3×25.5個月×2)。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sù)。
二審判決:高進賠償(cháng)金要受12年限制,應當(dāng)爲601056元
二審法院認爲,一審認定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正確(què)。
關於(yú)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規定标準進行計算,由於(yú)高進月工資高於(yú)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bǔ)償的标準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同時支付經濟補(bǔ)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以上述經濟補(bǔ)償标準的二倍計算,賠償金的數額應當爲601056元(8348元/月×3倍×12個月×2倍)。一審判決适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申請再審: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的情形下,計算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cháng)金的年限應該自用工之日起算,不受十二年工作年限的限制
高進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适用法律錯誤。我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長(zhǎng)達二十五年零三個月。雖然我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但是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áng)金的年限應該自用工之日起算,不受十二年工作年限的限制。
高院裁定:經濟補償立法上採(cǎi)取瞭(le)“雙封頂”的特殊計算方式,賠償金爲經濟補償标準的2倍,自然也會封頂
高院認爲,關於(y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áng)金的計算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勞動者月工資高於(yú)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以及該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之規定,對於(yú)月工資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立法上採取瞭(le)“雙封頂”的特殊計算方式,即計算基數按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方式爲經濟補償的數額乘以二。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瞭(le)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bǔ)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但是該條屬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工作年限的一般規定,而針對月工資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該特殊情況,若該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超過十二年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支付年限依然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年。
二審法院關於(yú)高進應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正確(què),本院予以認可。高院裁定如下:駁回高進的再審申請。
案号:(2021)粵(yuè)民申4525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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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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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7-27 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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