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經常有用人單位在員工提交辭職報告後,並(bìng)未在30日爲員工辦(bàn)理離職手續,而是30日通知期屆滿後繼續工作一段時間後才通知員工離職,殊不知這樣做法律風險極大,請看案例:
聶小倩於(yú)2014年8月1日入職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雙方瞭(le)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1年9月7日,聶小倩通過微信向所長丁春秋提交辭職報告,微信聊天截圖顯示“你把我的辭職報告簽好,我的退夥手續辦(bàn)完我就滾,您告訴我,今天我怎麽交接,您不是說我明天不用來瞭(le)嗎”等内容,所長丁春秋口頭回複需要時間找尋其繼任者,此後聶小倩繼續在公司工作。
銀行流水顯示公司於(yú)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間(jiān)照常支付聶小倩工資。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聶小倩辭(cí)職申請爲由與其解除勞動(dòng)關系。
聶小倩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cháng)金96000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cháng)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sù)訟(sòng)。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公司3個月後同意辭(cí)職,缺乏合理性與勞動關系維系之善意,應承擔(dān)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聶小倩雖於(yú)2021年9月7日向所長丁春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並(bìng)未就該意思表示應允,未與聶小倩辦理離職手續等,雙方均認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間聶小倩正常提供勞動;而時隔三個月之久,公司於(yú)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聶小倩辭職申請爲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明顯超出一般用人單位合理審批流程時間,缺乏合理性與勞動關系維系之善意,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責任。
經核算,聶小倩工資高於(yú)北京市2020年職工月均工資标準三倍,應按三倍計算,其計算基數不應超過(guò)3784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bǔ)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bǔ)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bǔ)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yú)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bǔ)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bǔ)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規定,公司支付聶小倩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公司支付聶小倩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cháng)金567600元。
公司上訴:本案系勞動(dòng)者主動(dòng)提出辭(cí)職,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離職不構成違法解除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sù),理由如下:
1、本案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cí)職、用人單位同意,雙方勞動關系協商一緻解除,用人單位即上訴人依法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áng)金。
2、聶小倩始終未撤回離職意思表示,其行使預告解除權系形成權,一經送達(dá)公司即生效,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撤回。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離職不構成違法解除,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áng)金。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公司在3個月後以同意辭職申請爲由解除勞動關系,顯然超過瞭(le)用人單位處(chù)理勞動者申請離職的合理期間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二審争議焦點(diǎn)爲: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向聶小倩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áng)金。
聶小倩在2021年9月7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勞動(dòng)合同,公司未予以回應,而是繼續接受聶小倩提供的勞動(dòng),應認定雙方未就解除勞動(dòng)關(guān)系協商一緻,雙方勞動(dòng)關(guān)系此後繼續存續。
公司在3個月後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聶小倩辭職申請爲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顯然超過瞭(le)用人單位處理勞動者申請離職的合理期間,且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bìng)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bǔ)償金二倍标準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審法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在案事實核算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金額準確(què),本院予以確(què)認。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bó)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確(què),應予維持。而是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号:(2023)京02民終(zhōng)3123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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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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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7-10 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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