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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已超過退休年齡,還能認定工傷嗎?

  王阿萍,女 ,1968年1月10日生,是江蘇(sū)某公司員(yuán)工。

  2018年8月22日早晨,王阿萍去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認(rèn)定王阿萍無責任。

  2019年7月8日,王阿萍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於(yú)2019年8月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爲王阿萍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認定爲工傷 。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gāi)工傷認定決定,公司認爲王阿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之間是勞務關(guān)系,不符合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

  一審判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答複(fù),可以認定爲工傷

  一審法院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複(fù),用人單(dān)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工作原因傷亡的 ,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本案中,王阿萍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其上班途中遭受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人社局認定爲工傷,並(bìng)無不當(dāng) 。

  綜上,一審判決(jué)駁(bó)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勞動者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關系隻屬於(yú)勞務關系,不适用《工傷保險條例》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sù),理由如下:

  1、人社局評判工傷時引用法律法規嚴重失實,引用多年前的(2012)行他字第13号答複,而非法律法規,斷(duàn)章取義反推出結論,對(duì)最新文件隻字不提。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明確(què)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用工關系隻屬於(yú)勞務關系,不适用《工傷保險條例》。

  3、人社部發(fā)(2016)29号第二條規定隻能說明,用人單(dān)位招用超過年齡的人員,隻有繼續在原用人單(dān)位工作、繳納社保費用的才能适用工傷保險條例,除此外隻能是勞務關系。

  4、人社部人社建字(2019)37号答複進一步明確(què)瞭(le)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 ,無論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繼續工作的法律關系爲勞務關系。

  5、司法解釋是關於(yú)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争議的法律關系的認定,不能反推得出構成勞動者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的結論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判決:将超過(guò)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納入《工傷保險條例》保障範(fàn)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

  二審認爲,本案二審争議焦點是用人單(dān)位招用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受到傷害的,是否應當(dāng)适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爲工傷。

  由於(y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並(bìng)未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排除於(yú)條例适用範圍,相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适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複》([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複》([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因此,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納入《工傷保險條例》保障範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bǔ)償”的立法目的,公司關於(yú)雙方隻存在勞務關系、人社局将超過退休年齡的用工認定爲工傷适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二審判決(jué)如下:駁(bó)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江蘇高院申請(qǐng)再審(shěn)。

  高院裁定:《工傷保險條例》並(bìng)未将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且未享受養老保險的人員排除在适用範圍之外

  高院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 、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應當(dāng)認定爲工傷。

  本案中,公司對其職工王阿萍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及王阿萍未參(cān)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實均無異議,但認爲王阿萍已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與王阿萍之間系勞務關系,不應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對此,《工傷保險條例》並(bìng)未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且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排除在适用範圍之外 。在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的情況下,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y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适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複》((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人社局認定王阿萍所受傷害爲工傷,並(bìng)無不當。原審判決駁回公司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訟請求,亦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bó)回公司的再審申請(qǐng)。

  案号:(2021)蘇(sū)行申39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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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6-2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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