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浙02民終(zhōng)2884号
李某於(yú)2005年8月進甲公司任操作工,2019年1月起任生産(chǎn)11部機械課課長,勞動關系解除前李某的月平均工資22876元。張某系生産(chǎn)11部裝配員。
2021年9月27日,張某丈夫和姐姐實名向甲公司舉報(bào)李某與張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並(bìng)要求公司領導核查處理。
甲公司發布公告,公告稱:“生産十一部機械課課長李某,在職期間個人生活作風不檢點,已觸犯道德底線,影響惡劣。上述員工的行爲已經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爲嚴肅員工紀律,依據《員工手冊》獎勵與處罰細則第三章第十六條第十二項‘於公司範圍内賭博、喝酒滋事、實施暴行或有傷風化行爲的’給予開除處分。”2021年11月11日,張某在證人證言中承認與李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並(bìng)陳述瞭(le)雙方從認識、發生不正當關系至事發後家人向甲公司投訴及辭職的過程,並(bìng)提供瞭(le)多次打車至李某住處的打車記錄。
另查明,在甲公司員工王某與李某通話記錄中,李某先承認與張某存在婚外情,後又否認稱(chēng)雙方爲朋友關(guān)系。
又查明,甲公司依法制定瞭(le)《員工手冊》並(bìng)送達給李某,其中《員工手冊》第十四條規定“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第十六條規定“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十二)於公司範圍内賭博、喝酒滋事、實施暴行或有傷風化行爲的”。公司開除李某前依法征得工會同意。
李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確(què)認甲公司於(yú)2021年9月29日開除李某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甲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币432456元(72076元/年÷12月×3×12×2)
一審法院認(rèn)爲本案的争議點(diǎn)爲甲公司解除李某的行爲是否合法。
本案中,李某在與甲公司員工王某的通話記錄中,承認過與張某存在婚外情,張某在證人證言中也承認與李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並(bìng)詳細陳述瞭(le)事情經過,結合打車記錄、舉報信、證人證言,一審法院對甲公司主張的李某與張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事實予以確認。李某作爲企業管理人員,在職期間與下屬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損害企業形象,違背公序良俗,甲公司依照《員工手冊》規定,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且甲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也依法征求工會意見,故甲公司的解除行爲系合法解除,甲公司無需支付李某經濟賠償金。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李某與張某僅僅爲普通朋友關系,並(bìng)不存在不正當(dāng)的男女朋友關系,一審法院僅僅依據張某的證人證言就予以認定,證據不足。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争議焦點(diǎn)爲:被上訴人甲公司與上訴人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甲公司是否應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áng)金432456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結合本案,李某作爲甲公司的企業管理人員,在職期間與下屬張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上述事實有通話記錄、證人證言、打車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李某上訴稱其與張某僅僅爲普通朋友關系,並(bìng)不存在不正當的男女朋友關系,本院不予採信。甲公司《員工手冊》獎勵與處罰細則第三章處罰第十六條規定,“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十二)於(yú)公司範圍内賭博、喝酒滋事、實施暴行或有傷風化行爲的”,公司依據上述規定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並(bìng)依法征求工會意見,符合法律規定。甲公司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有據,系合法解除,故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李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bó)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確(què),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bó)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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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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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6-09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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