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吳女士的公司一直未和她訂立勞動合同,於是吳女士主動拟定勞動合同並(bìng)通過微信發送給公司領導參考。現在,吳女士和公司在雙方是否已經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上産生瞭(le)争議。對此,仲裁員怎麽說?跟小編一起來看:
案情簡介
吳女士於(yú)2019年6月3日入職某建築公司,擔任項目負責人。入職初期,吳女士向公司表達過訂立勞動合同的意願,因公司成立不久且無勞動合同版本,吳女士還自行拟定勞動合同並(bìng)通過微信形式發給公司領導參考,公司並(bìng)未對此作出任何回複。
2020年3月,吳女士因個人原因辭(cí)職,後提起仲裁申請,以雙方未訂(dìng)立書面勞動合同爲由,要求建築公司支付第二倍工資。
建築公司辯(biàn)稱,吳女士已将勞動合同通過微信形式發給公司,雖雙方未簽字蓋章,但實際是按該勞動合同履行權利義務的,且發微信屬於(yú)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吳女士作爲項目負責人,有取得公章的便利,有條件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章及簽字。因此,公司認爲雙方已訂立勞動合同,不應支付第二倍工資。
處理結果
勞動(dòng)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支持瞭(le)吳女士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dìng)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dāng)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dìng)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吳女士雖然已将未簽字勞動合同的電子版通過微信形式發給建築公司,但吳女士系爲公司提供勞動合同樣式參(cān)考,建築公司未在該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認可全部内容或授權由吳女士自行加蓋公章,故不能認定雙方已訂立勞動合同。雖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建築公司仍須承擔(dān)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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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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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3-22 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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