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是天津某化工有限公司員工。2019年1月1日6時55分許,成某騎電動自行車(chē)從公司提前40分鍾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què)認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9年7月4日,成某之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9年8月27日,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於(yú)工傷認定範(fàn)圍,予以認定爲工傷。
一審判決:成某從公司提前下班,回家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屬工傷
一審法院認爲,人社局認定成某從(cóng)公司提前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傷情認定工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
公司認爲成某未履行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提前離崗(gǎng),不應認定是下班的合理時間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駁(bó)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擅離崗位是對(duì)公司利益的損害,員工因自身過錯(cuò)和損害公司利益反而獲益,顯然對(duì)公司嚴重不公平。
公司不服一審(shěn)判決(jué),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成某作爲公司關鍵、重要安全崗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正常請假手續,提前40分鍾擅離崗位,並(bìng)不屬於(yú)在合理時間上下班,人社局認定爲工傷缺乏依據。
2、成某作爲重要安全崗位的工作人員擅離崗位,是對公司利益的損害。一審判決支持成某認定工傷的決定,讓公司承擔成某有害行爲帶(dài)來的風險,而成某因自身過錯(cuò)和損害公司利益反而獲益,顯然對公司嚴重不公平。
二審判決:“上下班”強調的重點是“途中”,時間因素原則上不應受到提前或推遲的影響
二審法院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人社局所舉證據能夠證實,成某系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據此,人社局依據上述規定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què)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確(què)。
關於(yú)公司提出的成某提前40分鍾離開工作崗位、不應認定工傷的主張,本院認爲,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上下班途中”情形的列舉式規定可知,“上下班”是用於(yú)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強調的重點是“途中”。隻要職工是爲瞭(le)開始或結束工作而往返於(yú)單位和住處即可,時間因素原則上不應受到提前或推遲的影響,适當的早於(yú)或遲於(yú)規定的上下班時間,都屬於(yú)合理時間的範疇。
公司並(bìng)不否認交通事故發生在成某下班回家的路途中,所持異議的是成某因早退而不應認定工傷。成某是否構成早退,涉及職工是否違反公司的考勤紀律以及由此産生的公司職工管理等問題,但不因此改變“下班途中”的基本屬性,亦不影響成某的事故傷害屬於(yú)工傷的認定。
況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dān)舉證責任”的規定,公司認爲成某不屬於(yú)工傷的,應當承擔(dān)舉證責任,但公司所舉證據亦不能證實其主張。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jué)駁(bó)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請(qǐng)再審(shěn)。
高院裁定:适當地早於或遲於規定上下班時間,都屬於合理時間的範疇
天津高院認爲,關於(yú)公司提出的成某提前40分鍾離開工作崗位、不應認定工傷的主張,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可知,“上下班”主要是用於(yú)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強調職工應當是爲開始或結束工作而往返於(yú)工作地和居住地,時間因素隻要在合理範圍内原則上不能單獨直接決定“上下班途中”的認定。适當地早於(yú)或遲於(yú)規定上下班時間,都屬於(yú)合理時間的範疇。公司並(bìng)不否認交通事故發生在成某下班回家途中。雖然成某提前下班,但尚在合理時間範圍内,不影響“下班途中”所受事故傷害屬於(yú)工傷的認定。
況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關於(y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公司如認爲成某所受事故傷害不屬於(yú)工傷,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公司所舉證據亦不能證實其主張。至於(yú)成某是否構成早退及是否應當從(cóng)公司管理的角度追究相應責任,則另當别論。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bó)回公司的再審申請(qǐ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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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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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3-20 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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