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第一條爲瞭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号)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於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居保,並含新農保與城居保合並實施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下同)兩種及以上制度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含待遇領取年齡)後,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先按國家有關規定歸集職保關系,確定職保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後,再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職保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或折算爲職保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並累加計算爲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並累加計算,達到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條件時,按照當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内重複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其重複時段(按月計算,下同)隻計算職保繳費年限,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将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含集體補助)金額退還本人。
第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經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餘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十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内,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内,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内辦結有關手續,並将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爲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2013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爲準。
人社部同時公布瞭關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近年來,我國加快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全面建立。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對包括農民工在内的3億參保人員(其中參保繳費人員2.27億人)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制度内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問題規定瞭明確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穩實施。今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目前已經覆蓋4.59億人(其中繳費人員3.28億人)。在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過程中,盡早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是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也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内容。爲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調研、反複論證的基礎上,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和保持政策連續性、維護參保人員權益、操作簡便、防範風險的原則,制訂瞭《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适用範圍
《暫行辦法》适用於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這三種制度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制度的人員;而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不适用本《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适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暫行辦法》。
二、關於銜接時點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爲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将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将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後時點實施轉移銜接,而不是採取“随走随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随走随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緻社會保險關系的反複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而統一在最後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時點辦理銜接手續,有利於簡化程序,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也降低瞭社會管理成本。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制度銜接手續。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設計是一樣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是因戶籍變遷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鄉之間多次變更的情況,因此可以採取“随走随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也有利於更好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三、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方向和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爲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隻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並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四、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資金轉移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将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随同轉移。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個人賬戶目前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單位繳費劃轉),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的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有一定的政府補貼和集體經濟組織資助),在資金性質上均屬於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戶資金的屬性。規定将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包括政府補貼部分)予以轉移,有利於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暫行辦法》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這是因爲: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瞭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緻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内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爲瞭适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並不直接體現爲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五、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並累加計算爲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爲職保繳費年限。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将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爲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緻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将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爲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将等於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鑒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爲瞭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六、關於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並累加計算。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戶規模、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一緻的,明確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合並,繳費年限累加計算,能夠較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七、關於重複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複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現重複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将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運行要求上看,不應允許同時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際中,由於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於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願原則)、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職保爲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爲按年繳費)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複參保繳費的現象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於重複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系,並将重複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盡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八、關於重複領取待遇的處置
《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參保人員重複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系,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對於重複領取的要予以退還或抵扣。這樣規定,主要是遵循養老保險關系唯一性的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保待遇,又防止重複領取待遇給其他參保人員權益帶來損害。
九、關於其他問題的說明
《暫行辦法》還對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辦理程序、經辦時限以及公開性做出規定,以爲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一些地區已經根據自身實際規定瞭一些接續辦法。爲統一規範操作,保障在全國範圍流動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後,各地要以本辦法爲準調整相關政策。
本辦法作爲暫行辦法,将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