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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州市失業保險費申報期限調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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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有關事宜的函》(閩政辦[2012]120号)規定,我市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費率從2%降爲1%,期限1年(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率保持不變。 由於征收系統調整将於10月15日完成,請繳費人於10月15日之後再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 特此通知。 福州市地稅局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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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10-19 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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