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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yú)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規定,失業保險金最低不得低於(yú)當(dāng)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1.5倍。
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将由1050元/月調(diào)整爲(wèi)1080元/月,失業保險金最低标準也由1575元/月上調(diào)至1620元/月。
本次政策調(diào)整自2024年7月起執行,在領失業金人員月發放标準低於(yú)1620元的,統一按1620元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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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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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7-31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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