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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關於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調整的通知

  爲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 ,確(què)保醫保基金平穩可持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财政部辦公廳關於(yú)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21〕43号)、《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yú)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20〕26号)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繳費年限的計算

  (一)職工醫保參(cān)保人員省内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隻轉移醫保關系和個人賬戶,不轉移統籌基金,職工醫保參(cān)保人員在省内不同統籌地區的實際繳費年限實行互認,合並(bìng)計算爲貴州省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

  (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職工醫保關系至貴州省各統籌地區的,按照國家規定辦(bàn)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省外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合並(bìng)計算爲職工醫保繳費總年限。

  (三)退役軍人或由軍隊提供醫療保障的涉軍人員,醫保關系從軍隊轉移接續至貴州省各統籌(chóu)地區的,其服役年限或軍隊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合並(bìng)計算爲職工醫保繳費總年限。

  二、享受退休醫保待遇的條件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bàn)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且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退休後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統籌地區職工醫保退休待遇 ,大額醫療費用補(bǔ)助按各統籌地區政策執行。

  (一)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啓動前已經參(cān)加工作的,職工醫保繳費總年限不少於(yú)10年,且貴州省内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yú)10年。

  (二)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啓動後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參(cān)加工作的,職工醫保繳費總年限不少於(yú)15年 ,且貴州省内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yú)10年。

  (三)2017年1月1日以後參(cān)加工作的,職工醫保繳費總年限不少於(yú)25年 ,且貴州省内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yú)10年。

  三、未達規定的繳費辦法

  (一)職工醫保參(cān)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bàn)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的,其參(cān)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未達到上述規定的,一次性趸繳或者繼續順延繳費至規定年限後,可享受職工醫保退休待遇。

  (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未選擇一次性趸繳或繼續順延繳費至規定年限的,可暫停職工醫保參保關系,按規定參加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bìng)享受相應待遇。各級醫保經辦(bàn)機構應保留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記錄,以便參保人員重新選擇職工醫保時辦(bàn)理相關手續。

  (三)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bàn)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但從未參(cān)加職工醫保的人員,可以按本通知規定的享受退休醫保待遇的條件,一次性趸繳或繼續順延繳費至規定年限後,可享受職工醫保退休待遇。

  四 、繳費年限相關指标認定标準

  (一)本通知所述“參(cān)加工作時間”的認定。職工醫保參(cān)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bàn)理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的,在認定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時,“參(cān)加工作時間”以人社、組織、退役軍人等部門出具的參(cān)加工作(參(cān)軍)時間認定材料爲準 。無相關職能部門出具認定材料的,“參(cān)加工作時間”以本人首次繳納職工醫保費的時間爲準。

  (二)本通知所述“職工醫保啓動時間”的認定。以拟辦(bàn)理職工醫保退休待遇所在統籌(chóu)地區的職工醫保啓動時間爲準,具體按照統籌(chóu)地區醫保部門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所述“合並(bìng)計算”的原則。各類繳費年限在進行合並(bìng)計算時存在時間疊(dié)加的,隻計一次,不得重複計算。

  五、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繳費(fèi)年限政策與本通知不一緻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執行前已享受職工醫保退休待遇的人員不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未盡事宜,由貴州省醫療保障局負責具體解釋。國家出台新規定的從(cóng)其規定。

 

相關閱讀:甘肅:關於調整我省2023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8-2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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