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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個稅新政!最高可稅前扣除2400元

  7月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yú)适用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産(chǎn)品有關事項的通知》

個稅新政

  1、購買商業健康保險,也可以稅前扣除瞭

  将适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産(chǎn)品範圍,擴大到商業健康保險的主要險種,包括醫療保險、長(zhǎng)期護理險和疾病保險。

  注意:醫療保險的保險期間或保證續保期間不低於(yú)3年;長(zhǎng)期護理保險和疾病保險的保險期間不低於(yú)5年。

  解析:也就是從(cóng)原來隻有醫療保險,擴大到包括醫療保險、長(zhǎng)期護理險和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的主要險種。

  相關優惠政策:購買适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允許在當(dāng)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é)時予以稅前扣除,限額(é)2400元/年(200元/月)。

  2.擴大産品被保險人群

  體(tǐ)适用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xiǎn)的被保險(xiǎn)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3.針對既往症人群,允許設置不同的保障方案

  1)醫療保險保障範圍應當(dāng)與基本醫療保險做好銜接,加大對合理醫療費用的保障力度。對於(yú)适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投保人爲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進行責任除外。可針對既往症人群設置不同的保障方案,進行公平合理定價 。治療特定疾病的醫療費用保險,或者治療特定疾病的特定藥品費用保險和特定醫療器械費用保險,不受此要求限制。

  2)長(zhǎng)期護理保險應當爲不同年齡人群提供針對性的護理保障。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産(chǎn)品。鼓勵開發滿足在職人群終身保障需求的産(chǎn)品 。鼓勵探索适合居家護理、社區護理和機構護理的支付方式。

  3)疾病保險應當(dāng)設置合理的保障責任範圍和期限,有效提升産(chǎn)品保障能力。鼓勵開發針對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産(chǎn)品。

  4.建立信息賬戶 ,用於歸集和記錄商業健康保險

  信息平台爲适用個(gè)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賬戶,生成唯一的識别碼,用於(yú)歸集和記錄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個(gè)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相關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個(gè)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注意:識别碼(mǎ)與保險合同相互獨(dú)立 。

  5.符合以下條件的人身保險公司,可開展相關業務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身保險公司可開展适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業務: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yú)30億元;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yú)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yú)60%;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於(yú)100%;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管理系統,並(bìng)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完成系統對接。

  注意:主業突出、業務發(fā)展規範(fàn)、内部管理機制健全的健康保險公司,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限制。

  6.重點查處以下違法行爲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适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日常監管,維護正常市場(chǎng)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重點查處(chù)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不實說明或誇大商業健康保險産(chǎn)品及相關個(gè)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以适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名義銷售不适用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醫療保險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群;未按要求設計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未按要求開展業務回溯分析;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行爲。對於(yú)産品管理、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發現的問題,依法採(cǎi)取風險提示、監管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實(shí)施。

  《中國保監會關於(yú)印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bàn)法〉的通知》(保監發〔2015〕82号)、《中國保監會關於(yú)印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産品指引框架和示範條款的通知》(保監發〔2015〕118号)、《中國保監會辦(bàn)公廳關於(yú)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廳發〔2016〕1号)同時廢止。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适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産(chǎn)品應於(yú)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停止新業務銷售,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做好有效保單的後續繳費、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閱讀:成都:關於2023年度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7-1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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