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5〕137号
一、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标準自2025年12月1日執行,月最低工資标準三檔(dàng)分别爲2380元、2230元、2080元,小時最低工資标準三檔(dàng)分别爲24元、22元、20元。各市結合本地情況,確(què)定各縣(市、區)對應的檔(dàng)次标準。
二、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标準适用於(yú)全省行政區域内的企業、民辦(bàn)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參照執行。
三、月最低工資标準适用於(yú)全日制就業勞動(dòng)者,小時最低工資标準适用於(yú)非全日制就業勞動(dòng)者。
四、最低工資标準不包括以下各項:延長(zhǎng)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dòng)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宣傳力度,抓好落實工作。及時跟蹤用人單位特别是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最低工資制度執行情況,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爲依法予以糾正查處。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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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6-01-19 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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