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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關於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瞭(le)《關於(yú)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從2025年3月1日起,将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标準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标準進行瞭(le)調整,其中廣州2500、深圳2520,各地市标準具體如下:

廣東省最低工資标準

  以下附通知全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jī)構(gòu):

  爲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yú)“紮實推進共同富裕”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完善勞動者工資決定、合理增長(zhǎng)、支付保障機制”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标準進行調整。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25年3月1日起,對我省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标準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标準進行調整,具體标準附後。有條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礎上适當上調,並(bìng)報(bào)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dān)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 ,不得低於(yú)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一)延長(zhǎng)工作時間(jiān)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 、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tiáo)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dòng)者福利待遇等。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què)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基礎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内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yú)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四、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将不完全符合確(què)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态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範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yú)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最低工資标準,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並(bìng)加大最低工資标準的宣傳(chuán)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附件:廣(guǎng)東(dōng)省最低工資标準表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5-02-1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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