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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關於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bàn)公廳關於(yú)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

内政辦(bàn)發(fā)〔2024〕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bàn)、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dān)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相關規定,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zhǎng)等情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準,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調(diào)整全區全日制月最低工資标準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現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資标準 。調(diào)整後的全日制勞動(dòng)者月最低工資标準,一類地區2270元 、二類地區2200元、三類地區21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标準,一類地區22.4元、二類地區21.7元、三類地區21.1元。地區類别和适用标準詳見附件。

  二、最低工資标準,包含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包含延長(zhǎng)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 、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dòng)者福利待遇等。

  三、全日制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dān)位應按不低於(yú)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其工資;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dān)位支付的貨币工資不能低於(yú)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單(dān)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dān)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

  四、調整後的全日制月最低工資标準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标準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原《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bàn)公廳關於(yú)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标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内政辦(bàn)發〔2021〕69号)同時廢止。

  五、各盟市、旗縣(市、區)要加強對最低工資标準的宣傳,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最低工資标準 ,讓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公衆廣泛瞭(le)解政策規定。要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标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爲要依法查處(chù),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内蒙古自治區最低工資地區類别和标準表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10-19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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