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yú)發(fā)布全省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
吉政函〔2024〕6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zhǎng)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bàn)、各直屬機構:
經(jīng)研究,決定調(diào)整我省最低工資标準,現公布如下:
長(zhǎng)春市區(含九台區、雙陽區)月最低工資标準爲21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标準爲21元/小時;吉林、白山、松原市區和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資标準爲19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标準爲19.5元/小時;四平、通化、遼源、白城市區,長(zhǎng)白山保護開發(fā)區、梅河口市和其他縣(市)月最低工資标準爲1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标準爲18元/小時。
此最低工資标準執行期爲2024年10月1日至下一個(gè)調(diào)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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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8-23 1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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