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門市勞務派遣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江門市勞務派遣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二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市法制局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向我中心反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江門市勞務派遣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爲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切實維護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号)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适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内勞務派遣單位和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管理。
第二條勞務派遣單位向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的,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内應當明確勞務派遣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承擔、繳存方式等内容,未明確的,勞務派遣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将相關内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條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範圍内確定具體的業務承辦銀行。
第四條勞務派遣單位爲勞務派遣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時,應提供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在我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範圍内爲勞務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勞務派遣人員個人繳存及單位爲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勞務派遣單位每月代扣代繳,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第六條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拟降低繳存比例的,方案須先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讨論通過。
第七條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爲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第八條用工單位将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繼續接受勞務派遣單位派遣至其他用工單位,單位繳存比例或繳存工資發生變動的,勞務派遣單位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勞務派遣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及調整等變更手續。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所在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第十條勞務派遣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按照我市的相關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