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勞社〔2008〕171号
各用人單位、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鑒於目前我市部分用人單位爲瞭降低單位職工因工傷殘帶來的賠償風險,以單位形式在商業保險公司辦理瞭職工補充工傷保險,這種形式投保分散、保費标準偏高、待遇标準偏低、商業保險公司賠付風險也較大。爲瞭整合補充工傷保險資源,提高保障能力,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建立統一。管理的職工補充工傷保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於本市已參加瞭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補充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擔,按月與工傷保險費同時繳納,由地稅部門同時征收,納入财政專戶專項管理。補充工傷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三、補充工傷保險費的繳費标準。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爲基礎,即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爲0.5%至1.0%(不含1.0)的,按每人每月5元繳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爲1.0%至1.5%(不含1.5%)的,按每人每月7元繳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爲達到1.5%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元繳納。
四、補充工傷保險支付範圍:
1、住院夥食補貼;
2、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
3、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
4、轉院治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
5、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6、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傷職工同時參加瞭工傷保險;
(二)工傷職工經過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瞭工傷認定;
(三)工傷職工經過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瞭殘疾等級評定,並達到一至十級殘疾的;
(四)參保單位補充工傷保險費無欠繳情況。
六、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标準:一級殘疾爲8萬元,二級殘疾爲7.2萬元,三級殘疾爲6.4萬元,四級殘疾爲5.6萬元,五級殘疾爲4.8萬元,六級殘疾爲4萬元,七級殘疾爲3.2萬元,八級殘疾爲2.4萬元,九級殘疾爲1.6萬元,十級殘疾爲0.8萬元。
七、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後,與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一並劃入用人單位銀行賬戶。
八、爲瞭降低補充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風險,補充工傷保險統籌基金運作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管理,雙方應簽訂合作協議,各負其責。
九、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