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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規定
廣州新聞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jī)構(gòu):   

現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yú)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号)印發給你們,並(bìng)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並(bìng)貫徹執行。   

一、參(cān)加本市(含番禺區、花都區 、從化市、增城市四個獨立統籌區,下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參(cān)保單位和參(cān)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分别爲20%和8%。其中:私營企業 、民辦(bàn)非企業、自然人注資總額超過資本總額50%以上的參(cān)保單位和參(cān)保人 ,繳費的費率可分别按12%和8%執行。   

二、參(cān)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參(cān)保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基,從2007年7月1日起按粵府[2006]96号文的規定執行。   從化市、增城市兩個獨立統籌區的參(cān)保人,本人月應稅工資、薪金低於(y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按不低於(yú)所在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繳費基數,以後逐步過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繳費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從所在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起步,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原最後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於(yú)2006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省戶籍參保人(非本市戶籍的,必須最後在本市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經申請,可參照粵府(2006)96号文的規定繼續繳費。具體繳費辦(bàn)法爲:   

申請人可按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距2006年6月30日的時段,選擇一次性繳費的方式繼續繳費直至達到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一次性繼續繳費以申請人申請繼續繳費時所屬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繳費基數,費率按當期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費率確(què)定。一次性繼續繳費按其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計算實際繳費年限,不建立視同繳費賬戶,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一次性繼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按1計算。一次性繼續繳費後符合條件的,從(cóng)其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一次性繼續繳費後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繼續延長(zhǎng)繳費至其符合條件止。繼續延長(zhǎng)繳費的費基、費率按當(dāng)期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