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爲充分發揮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作用,維護非全日制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瞭我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具體标準和适用地區見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執行)。市轄縣以及縣級市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區差異較大的,可以執行低一類标準。 二、各市應根據省公布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附件:廣東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表 類别非全日制職工 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元/小時)适用地區
一類7.5廣州
二類6.6珠海、佛山、東莞、中山
三類5.8汕頭、惠州、江門
四類4.8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
五類4.3部分縣
以上标準包含用人單(dān)位及勞動(dòng)者本人應繳納的最低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