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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規定
廣州新聞
關於公布廣東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

爲充分發揮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作用,維護非全日制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瞭我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具體标準和适用地區見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執行)。市轄縣以及縣級市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區差異較大的,可以執行低一類标準。

二、各市應根據省公布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附件:廣東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标準表

類别非全日制職工

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元/小時)适用地區

一類7.5廣州

二類6.6珠海、佛山、東莞、中山

三類5.8汕頭、惠州 、江門

四類4.8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

五類4.3部分縣

以上标準包含用人單(dān)位及勞動(dòng)者本人應繳納的最低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