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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由於剖腹産生,擁有120天帶薪産假期,由於工作繁忙,我隻是休左80天産假就回公司上班,當時公司同意将未休完産假安排在年中繼續補休,由於工作繁忙,年中也不能補休,當時公司同意在工作無甘忙時再安排我補休,由於工作壓力,本人提出補休産假期,同時也提出離職申請,當時公司同意我離職請求,並要求馬上離開公司,我就話先休完産假後離開,公司領導就不用瞭,我會照計産假工資給我.但後來,公司又反悔,話我離職就不能再享受未休完産假,包括不再照發工資給我,我想咨詢公司這種行爲合法嗎?口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專家解答:
你好, 1、如果已經離職解除瞭勞動合同,要求享受未休完的産假,難以實現。 2、如果對(duì)方不承認的,口頭協議需要證據(j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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