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假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與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歸僑職工居住在國外的父母已經去世,可享受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待遇。一般私企和外企不适用。
婚假規定在《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及地方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适用於所有企業。
勞動部《關於(yú)貫徹(ch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yú)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於(yú)最低工資标準的80%。适用於(yú)所有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