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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公司制定考核任務是在3月份,但已按照這個指标對員工進行獎金分配,而到目前爲止也沒有正式的文件出台卻已經按此制度執行是否合理?而且,一、二月的工資獎金已經發瞭,說明當時單位已經確認瞭我們當時的工作。現在又以按照新的制度,任務沒完成爲由,說一、二月的多發瞭,從三月的獎金裏面扣除。應該是不合法的吧,謝謝 專家解答:
公司做法不合法,任何規章制度都不應該溯及過去的行爲,三月份的制度怎麽能約束之前的行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