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
宋某是某傳媒公司的總經理兼執行總監,他私下與公司約定,必要時可以自行招用人員進入公司進行輔助工作,但該人員不得視爲公司的正式員工。 2012年11月27日,宋某介紹自己的好友李某到公司工作,並擔任設計師一職,但沒有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爲其繳納任何的社會保險,而李某在每個月的工資領取單上面都會親筆注明“本人自願放棄繳納保險,願意直接領取相應的現金”。 2013年7月15日,宋某因涉嫌職務侵占被公司辭退。第二天,李某也接到瞭公司的辭退信。 李某認爲單位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爲自己繳納保險,還無故辭退自己,因而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該傳媒公司支付2012年12月至辭退時的雙倍工資、補繳相應的單位應承擔的社會保險、支付非法辭退的經濟補償金。 該傳媒公司則認爲,李某是公司原總經理宋某雇傭過來的,而不是公司招用過來的,因而不存在公司辭退李某一說。退一步說,即使李某是公司招用的員工,但李某這種進公司的方式也已經嚴重違規,公司有合法的理由辭退他。並且李某自己與公司商定願意收取現金而不繳納社會保險金,單位已經将該部分資金發放給他瞭,不能再由單位雙倍承擔這種繳納責任。
專家解答: 就本案來說,涉及三個比較常見的問題:第一,公司與公司管理層的私下約定,使得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喪失瞭選用勞動者的權利,那麽,此時招用的勞動者是否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第二,公司以李某進公司的方式嚴重違規爲由将其辭退,該理由是否成立?第三,社會保險金的繳納與否能否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對這三個問題,律師認爲,首先,李某與單位構成瞭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其次,公司不能以李某進公司的方式違規爲由将其辭退;最後,繳納社會保險金是公司的義務,勞動者不能自動放棄繳納社保權,即使雙方有過約定,也得因爲違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規定而被認定爲無效。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4-11-11 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