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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張曉華是大華企業(化名)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98年9月,該企業分營爲佳華公司(化名)和龍華公司(化名)。按照該企業《分營實施細則》的規定,張曉華應被劃歸到佳華公司,但由於工作崗位的需要,分營後,張曉華一直在龍華公司工作。 2010年3月,張曉華突然接到龍華公司的辭退通知,這對她來說猶如晴天霹靂:第一,她壓根兒沒想到自己會被辭退;第二,工作期間,龍華公司從未給她繳納過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失業的打擊讓她對於今後的生活一片茫然。 2010年4月,張曉華依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龍華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並要求爲其補繳拖欠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 仲裁庭發現,張曉華隻和大華企業簽過勞動合同。分營後,佳華公司和龍華公司都沒跟張曉華簽勞動合同。按分營實施細則規定,她應該屬於佳華公司,卻在龍華公司工作。仲裁庭根據張曉華提供的工作證、崗位牌、上崗資格證書、服務牌、監督卡等相關證據,確認瞭她與龍華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並要求龍華公司爲張曉華補繳拖欠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
專家解答: 龍華公司是具有用人資格的單位,張曉華是具有勞動能力,並在龍華公司參加勞動,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因此,張曉華與龍華公司之間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她事實上爲龍華公司提供瞭勞動,龍華公司也同意而且從中受益,雙方實際履行瞭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所以能確認張曉華與龍華公司形成瞭事實勞動關系。 在實際工作中,張曉華的遭遇並非個例,很多法律意識不強的勞動者不把簽勞動合同當回事,一旦出現工資不到位或工傷等糾紛,就不知道該怎麽辦瞭。對此,市總工會法律援助律師王慶雲解釋說,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實際上雙方都履行瞭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那麽法律是認可事實勞動關系的。事實勞動關系應當作爲勞動關系被依法保護。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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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4-7-7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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