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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内企業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

 

問題:

  幾年前小陸與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後來通過朋友介紹進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工作。企業與其簽訂瞭爲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雙方又續簽瞭一年合同。
  
  今年年初,小陸經醫院檢查已懷孕。四月底,企業以勞動合同期滿不爲其續簽合同爲由,通知小陸終止勞動關系。對此,小陸多次與企業交涉未果,她隻能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要求撤消企業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雙方觀點:
  
  在勞動仲裁開庭審理時,小陸認爲:在懷孕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企業是不能與自己終止勞動合同的,自己在“三期”内的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現在企業以勞動合同期滿而不再續簽合同爲由終止勞動關系,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市有關規定的 ,所以要求勞動仲裁撤消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恢複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合同。
  
  企業則認爲:因勞動合同期滿 ,企業不再與小陸續簽合同,所以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對小陸的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專家解答

  本案争議的焦點是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勞動合同期滿,不再與職工續簽合同爲由,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勞動權益是得到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是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也不得終止其勞動合同 ,必須延續至哺乳期滿。
  
  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 ,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而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是: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用人單位不得與女職工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應順延其勞動合同期至哺乳期滿。
  
  由此可見,小陸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現在企業與小陸終止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違背的。所以,勞動仲裁依法作出裁決,撤消企業與小陸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恢複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3-9-10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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