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内提供瞭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另外,《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後,在試用、實習期期間提供瞭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職工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标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标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補償金。因此在本案例中,勞動仲裁委支持瞭小張的請求,並給加發瞭25%的經濟補償金。
【法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十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後,在試用、實習期期間提供瞭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
二十一、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标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标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