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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傷不能正常從事現在崗位

 

問題:

您好;我是黑龍江省.大慶市.林甸縣自來水公司的一名正式職工,2003年到2004年期間領導指派我到公司鍋爐房擔任鍋爐工,負責給本單位辦公樓,和車間送暖當時我23歲《我沒有接受過任何相關的培訓,也沒有司爐證》由於(yú)沒有從事過這類工作在燒鍋爐期間多次受傷,最嚴重的就是總感覺腰疼,後來經檢查是腰椎間盤突出,由於(yú)當時年輕也沒太在意 ,現在已是32歲的我每天都被腰疼折磨著(zhe),而且單位還負責收費的工作《在我們這裏水費是挨家挨戶上門收的我負責900戶平房的收費》由於(yú)總是腰疼需要卧床休息,所以經常不能按時完成工作多次被扣罰工資,我曾向領導提出調換工作崗位但都沒得到比準 ,我想請教一下像我這種情況提出調換工作崗位是否合理,領導不批準我該怎麽辦,期待您的答複;非常感謝





專家解答

  
  
  您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cóng)事原工作,也不能從(cóng)事由單(dān)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dān)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在勞動者患病後,如不能從(cóng)事原來的工作,應該換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