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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人所在企業即将與公司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但是本次勞動合同公司外加瞭(le)幾條,1、“甲方(公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随時調整乙方(員工)工作崗位,乙方應無條件予以服從,但甲方不能降低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基本工資額XX元爲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獎金、津貼、員工福利等項目不屬於(y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這兩個條款感覺好像設瞭(le)一個陷阱,甲方不降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但是確可以降低獎金、津貼和福利。
1、這兩個條款有沒有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原文? 2、員工可不可以拒簽這份勞動合同? 3、如果第一條改爲“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權調動乙方工作崗位,乙方應當(dāng)服從(cóng)”。結果是不是一樣?能不能拒簽?
專家解答:
您好,第一,調動工作崗位,是屬於勞動合同内容的變更,需要雙方達成一緻意見,否則無效,所以該約定是無效的。第二、第二個約定是有效的。第三,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要求單位修改。且不簽定勞動合同,對單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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