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於09年12月14日到公司工作。 (1)到現在爲止,公司並沒有和我簽定勞動合同。 試用期及工資等都是口頭約定。工資是由公司股東老闆娘的帳戶打到我的卡上。 (2)在第三個月時,公司沒征得我的同意扣瞭我半個月的工資做押金,並給我一張收據。 (3)社保是從第二個開始交的,並沒有按實際所得交。 (4)雖然沒有簽合同,但是我可以收集到相關工作在職證明。如有我簽名的與供應商的合同(有公司蓋章)。可以登錄並打印公司OA系統。 請問: 1、如果我要離開公司,請問要提前多久提出辭職。 2、鑒於以上情況,我該主張哪些自己應享的權利?
專家解答:
您好,對所提出的問題答複爲:第一、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解除,可以随時解除。第二、勞動者可以主張的權利包括:1、要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倍工資的賠償,是從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到離職爲止。2、押金可以要求退回。3、如沒有購買的社保可以要求補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