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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2010年應屆生,之前已經申請瞭(le)暫緩就業瞭(le)。前些天找到一份工作。現在有幾個(gè)疑問想請教專家。
1、公司要求工作一個月後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裏規定瞭試用期三個月,一般情況是這樣嗎? 2、如果在工作的第一個月,即沒簽訂合同前,如果公司辭退,有沒有工資? 3、如果簽訂合同後,未轉正前辭職,公司會扣工資嗎? 4、在試用期間,可不可以不轉戶口檔(dàng)案?如果可以,怎麽跟公司說,這種情況公司會怎麽處(chù)理?
專家解答:
您好,對所提出的問題答複爲:第一、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法,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最長(zhǎng)不超過6個月,所以3個月沒有問題,但是其勞動合同的期限應在3年以上才行,因爲法律規定,在合同期限爲3年以上(包括3年的),試用期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6個月。第二、工資隻要付出勞動,就能獲得,在第一個月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仍需要支付工資。第三、如上述“第二”理由,單位不能随意克扣工資。第四,應與單位協商處(ch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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