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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和省政府五屆81次常務會議精神,決定對我省失業保險繳費費率進行調整。 失業保險繳費費率由3%降至1.5%。具體标準爲:用人單位按照其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從業人員按照本人月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