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徐先生,經勞動仲裁裁決與公司恢複勞動關系。重新上班後的一個多月内,公司以多項理由對他作出13個處分決定。徐先生不滿公司濫用處分權将相關情況上網披露,公司以名譽受損爲由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删除帖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10萬元。近日,長甯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公司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006年1月,徐先生進入某科學儀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爲2008年1月9日至2011年1月8日,合同約定徐先生擔任公司人力資源行政總監。然而,這份合同履行才半個月,公司即通知徐先生,因公司組織架構變更,徐先生的工作崗位被取消,雙方勞動合同予以解除。
2008年2月,徐先生向公司住所地的區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恢複勞動關系,支付2007年年終獎、第四季度獎金和等待恢複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仲裁委裁決基本支持徐先生的請求,但公司僅同意恢複勞動關系,對其他裁決條款則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徐先生與公司之間的這一勞動争議,又經過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裁判,最終,公司仍被判決須向徐先生支付年終獎、季度獎和等待恢複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
連續遭遇十三個處分
2008年7月14日,盡管與徐先生的勞動争議仍在按照法律程序解決,公司還是通知徐先生回公司上班。7月16日,公司書面通知徐先生,因公司組織機構調整的原因,決定調整徐先生擔任公司人事專員。對此,徐先生以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爲由予以拒絕。7月18日,公司以徐先生違反保密協議、未歸還公司财物、煽動員工擾亂生産管理秩序、不服從工作安排爲由,一連對徐先生作出3個“記大過”和一個“書面警告”處分的決定,雙方矛盾空前激化。
8月11日至14日,公司又先後以徐先生擅離職守、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擾亂公司生産管理秩序、擅自下載來源不明的軟件等爲由,接連對徐先生作出6個“記大過”處分的決定,其中12日和13日每天兩個。作出10個處分決定之後,徐先生的表現仍未讓公司滿意。8月18日、25日、29日,公司再次以違反考勤管理制度和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等爲由,對徐先生作出3個“記大過”處分決定,並於29日再次解除與徐先生的勞動合同。
網上發帖引來法律訴訟
面對13個處分決定,徐先生感到這是公司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導緻勞動争議案件敗訴後的蓄意報複。於是,徐先生将自己與公司之間的勞動争議情況,公司對自己的處分行爲以及自己對公司行爲的評價等,在多家網站上發表多篇帖子予以披露。
去年11月,公司發覺後立即委托律師向有關網站發出律師函,指稱帖子内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嚴重侵犯瞭公司的名譽權,要求立即删除,並於12月向法院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公司認爲,徐先生被公司開除後懷恨在心,惡意發布帖子中傷公司,給公司名譽造成重大損失。因此,要求徐先生立即删除在各網站發布的惡意帖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名譽權損失10萬元。
徐先生辯稱,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公民在網上發帖也在受保護的言論自由之列。自己基於客觀存在的事實,對被告的相關行爲上網曝光,正是行使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並未侵害原告的名譽權。
處分方式有悖善良管理
本案主審法官認爲,衡量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對原告的名譽侵權,主要在於判斷被告是否惡意捏造瞭事實,是否使用瞭侮辱性的語言並造成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
首先,庭審確認的被告所發各帖子,反映的原告公司擅自解聘員工、公司管理混亂、短時間内多名高管離職,以及通過律師函提供不真實信息威脅網絡媒體等情況基本屬實。原告對被告的處分方式於情於理均有悖於一個善良管理人的應有水準,被告由此産生原告上述行爲是對其蓄意報複的評價,情有可原,並無惡意捏造之意。其次,被告在所發帖子中使用瞭“喪失道德”、“天理難容”等詞語確有可商榷、可改進之處,其實質是被告基於自身對事實的理解所發表的評論,因其所依據的事實基本屬實,該評論的性質爲用語不文明,無侮辱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