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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深入貫徹《國務院辦(bàn)公廳印發<關於(yú)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幹措施>的通知》(國辦(bàn)發〔2024〕4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辦(bàn)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bàn)公廳關於(yú)推動海南省人口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瓊辦(bàn)發〔2024〕52号)精神,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決定對我省原生育津貼申領發放方式進行調整。現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6月1日起,符合生育津貼申領條件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參(cān)保人員(以下簡稱(chēng)“參(cān)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津貼申領可直接發放至個人,實現個人“即申即享”。
即:符合申領條件的參保職工,完成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報銷後,由醫保信息平台自動抓取相關數據信息,向參保職工發送短信通知,提醒職工個人通過線上方式確(què)認生育和個人社保卡金融賬戶等信息,或到醫保經辦(bàn)機構線下補充提交有關資料。符合條件的将生育津貼直接逐月發放至參保職工社保卡金融賬戶。
二、财政全額供養單位以及中央直屬單位參(cān)保職工的生育津貼發放工作,仍按《海南省财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yú)财政供養人員生育津貼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瓊财社〔2013〕1079号)執行,待條件成熟後逐步調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縣醫保行政部門和經辦(bàn)機構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dǎo),推動生育津貼申領發放方式調整落實到位。
(二)各市縣醫保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加強政策宣傳和培訓解讀,及時通知本轄區參保單位,将政策宣傳到每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的職工,確(què)保及時瞭(le)解申領條件及發放方式的調整變化,避免因申領條件及發放方式改變影響待遇享受。
(三)遇有重大情況(kuàng)和問題,及時反饋(kuì)到省醫保局和省醫保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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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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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5-20 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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