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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發布瞭(le)《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财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yú)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文号浙人社發〔2024〕40号)。
《通知》中明確:
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fèi)率至2025年12月31日(費(fèi)款所屬期),全省失業保險單(dān)位費(fèi)率、個人費(fèi)率仍分别按0.5%執行。
同時延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gǎng)返還(hái)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3年末參(cān)保企業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含)以上,2023年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於(yú)2023年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30人(含)以下的參(cān)保企業裁員率不高於(yú)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其中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fèi)的30%返還(hái),中小微企業按60%返還(há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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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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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8-14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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