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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新規不合理也不可行

     
  代辦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代理。截至去年底,我國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2.22億 ,占到總人口的16.1%。相應地,我國的職工養老保險捉襟見肘,養老撫養比由2014年的2.97:1降至2.87:1。據報道,爲緩解養老金不足的狀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調研以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的改革方案。

公積金養老保險

  有關方面提出的理由是 ,一邊是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保險迫切需要得到資金補給;另一邊是,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已出現大量結餘 ,以有餘補不足,“住房公積金似能擔當重任”。這個理由值得商榷。住房公積金存在大量結餘,一是由於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職工提取公積金一直受政策嚴格控制,隻有買房、租房、維修房屋等少數幾種情況可以提取使用。二是繳存公積金的單位 ,多是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外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其職工收入相對較高,有的早已解決住房問題,用不著提取公積金。

  不過近年來,一些地方提取公積金的政策有所放寬,職工因治大病、子女上大學繳學費等需要也可以提取公積金。一些效益好的單位停止自建房或福利分房,職工一般也要購買商品房,提取使用公積金的也日見其多。這意味著 ,公積金結餘大幅增長的情況是不可持續的,不能指望公積金源源不斷地爲養老保險補充“給養”。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分爲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兩部分 ,職工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和政府補貼等記入統籌基金。住房公積金也分爲職工繳納和單位繳納兩部分 。或許是爲瞭(le)增強可行性 ,有關專家特别提出,不能将全部住房公積金都用於(yú)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而是将公積金單位繳納的部分拿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用公積金中單位繳納的那一部分,來補充養老保險中單位繳費(和政府補貼等)的那一部分,看起來是“以公補公”,似乎對職工沒什麽影響,職工似乎沒有理由反對。

  但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的兩個部分 ,與養老保險的兩個部分有著(zhe)根本的不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屬於(yú)職工個人的财産,另一個賬戶中的統籌基金屬於(yú)國家的财産;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公積金中職工繳納和單位繳納的兩部分,都屬於(yú)職工個人所有。即便是把公積金中單位繳納的部分用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嚴格說來也不是“以公補公”,而是用職工的個人财産來補充國家的财産,這對職工不可能沒有影響,職工也不可能無條件欣然同意。

  有關方面提出的另一個理由是,近年來很多地方都存在住房公積金被挪用的現象,既然住房公積金可以挪用於(yú)教育、城建,那麽用它補充養老保險也並(bìng)非不可。這裏說的“挪用”,有的其實是擴大職工提取公積金的範圍,比如職工可提取公積金用於(yú)子女的教育等。這屬於(yú)職工花自己的錢辦自己的事,當然是沒有問題的。

  另一種“挪用”,主要指的是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首先,這項2009年起在北京、上海、四川等省份進行的改革試點,是用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這些錢最終要連本帶息回到住房公積金賬上,與直接用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有根本區别。其次,即便是用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也未能免於(yú)“違法動用住房公積金”之嫌,因而受到瞭(le)輿論的批評質疑,目前這項改革試點已經全面停止,主張以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的人,更沒有理由拿這個改革試點“說事”瞭(le)。

   住房公積金自有其合理的用途,養老保險再怎麽捉襟見肘,住房公積金也沒有義務補充它。正如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停止後,保障房建設可能出現的資金缺口,由國家開發銀行及其各類資産證券化産品置換出的信貸額度解決,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應當探索把新興服務業态從業者納入養老金繳費範疇、加大财政和國企上交紅利對社保基金轉移力度和完善社保基金投資等多種辦法,而不能動不動就打住房公積金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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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6-09-2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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