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1月起,對於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社保行政部門可直接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通知相關金融機構予以劃撥。據悉,人社部就此出台瞭《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可查單位存款賬戶 據介紹,爲規範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人社部制定瞭該規定。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爲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滞納金。 對於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延期繳費最長一年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經責令仍未補繳等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财産,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滞納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該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據瞭解,原規定對於社保部門是否可直接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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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3-10-29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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