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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稅務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有關單位及個人: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和省人社廳、财政廳、地稅局《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财政部關於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3号)文件精神,決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對我市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進行調整。調整後,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爲1.5%,個人爲0.5%。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局 汕頭市财政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