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13日訊 記者李松 黃潔實習生谷晴張某和公司之間圍繞著“醫療期”是否計入勞動期,醫療期滿後公司是否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問題對簿公堂。今天上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後,當庭判令張某所在的公司與其恢複勞動關系,並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據瞭解,張某於1998年2月2日進入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瞭至2007年12月25日終止的勞動合同。2007年10月底,張某因病請假在家休養。之後張某收到瞭一份公司寄來的終止勞動合同書,告知其勞動期限可以順延至醫療期滿,之後合同即終止,並讓她到公司簽訂醫療期合同,醫療期爲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7月28日,張某看到後拒絕簽訂。 2008年8月,張某向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勝訴,不服裁決的公司将張某告上瞭法庭。 該公司的代理人稱,張某利用自己的病假有意将勞動關系拖延到瞭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該代理人認爲,醫療期不能完全等同於勞動期,同時,新的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解除合同,因此,單位不同意與被告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法院審理後認爲,張某與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約定於2007年12月25日終止,但張某的醫療期自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7月28日,因此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也延續至2008年7月28日。張某自入職之日起至2008年7月已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要求與其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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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制日報 |
時間: 200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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